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含分支机构和连锁网点),应遵守本指南。
第一条 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的机构(以下统称备案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第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流程如下: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准备备案材料。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通过江苏运政公众微信号进行网上备案,也可向所在地备案机构办事大厅窗口附送备案材料。网上办理备案与办事大厅窗口办理效力等同。
3、备案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或当场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4、备案机构应及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5、备案机构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不进行事前实地核查。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备案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等相关材料。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关人员的身份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总表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岗位工种、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内容。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汇总表信息包括: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规格、设备生产厂家、设备数量、设备配备方式(自有或外协)。证明材料包括: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外协合同协议。
5、维修管理制度等材料,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相关制度。
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和《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第27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互联网办理备案有关要求:
1、对于首次办理备案(或变更的),应在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需要附送本指南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2、对于办理危货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备案(或变更的),应在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需要附送本指南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3、对于办理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备案(或变更的),应在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需要附送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备案后,备案机关不发放备案证明或回执。机动车经营者可通过查询有关网站已公布的名单获取已经备案的信息,也可向备案机构复印或下载打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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