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汽车维修行业生产经营行为
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营造汽修市场良好秩序,维护汽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汽修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供本会所有汽车维修、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会员企业(以下统称会员单位)共同遵守、自觉执行、相互监督;业内非会员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条 执行许可备案制度,做到合法守法经营。汽修企业应按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重新公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进行备案。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企业(以下简称车检企业)目前仍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应接规定期限进行换证。所有汽修、车检企业均应遵守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端正经营行为,做到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第三条 贯彻安全工作方针,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会员单位应建立安全工作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会员单位要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 严守节能减排要求,努力实现绿色汽修。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汽车维修、检测产生的废弃物和排放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汽修、车检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使自动车通过排放检测。
第五条 坚持诚实守信经营,提升为民服务水平。会员单位应着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创建工作,严格按照许可核准或备案确认的经营范围和业务标准开展维修、检测经营活动。汽修企业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会员单位应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建立健全汽车维修、检测质量保证体系。汽修企业应严格执行“三级检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电子档案”等项制度,确保汽车维修质量。不擅自减少作业项目、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作虚假广告宣传。车检企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严禁弄虚作假、人为制造数据。会员单位应建立客户档案,定期跟踪回访,主动征求意见,开展提醒服务,答复客户咨询,排除客户疑虑,努力满足客户要求,维护客户正当权益,不断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提高社会满意度。
第六条 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坚决抵制非法行为。会员之间应相互尊重、取长补短、合作共赢、抱团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对方,损害对方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检测市场,不得通过哄抬标价、过低压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招揽顾客、恶意竞争、互相残杀、加大内耗。面对汽修市场的违法违规经营,不择手段、恶意竞争等非法行为,会员单位应坚决抵制,勇于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市汽修协会举报,善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服从行政部门监管,接受社会各方监督。会员单位应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汽修企业应公开相关作业范围、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社会各方监督。车检企业也应公布相关事项,亮证亮牌经营,接受舆论和社会各方监督。
第八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企业良好形象。会员单位应持续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服务品牌、服务明星活动。注重打造企业文化,倡导爱岗敬业精神,树立团队合作意识。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开创比、学、赶、帮新局面。开展服务规范化达标活动,树立行业新风尚。使全体员工做到上岗持证亮牌、服装整齐划一、举止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作业三不落地(工具、机件、油水),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九条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主动转型升级。会员单位应善于通过全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服务网收集国产新型汽车和外国进口汽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强化对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不断提高汽车维修、检测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实际工作中,优先选用具备国家职业资格的汽车维修检测人员,并加强技术训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注意发现培养人才,通过激励留住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支撑作用;要更新管理理念,科学管理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加强行业内部交流,开展业内横向联合与协作,加速行业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把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经调查核实后,由市汽修协会会长办公会根据情节轻重研究商定处理意见,主要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向违约单位发出书面警告;
2、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3、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4、报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市汽修行业协会第十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市汽修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各会员单位在施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集中修订。
盐城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二O二O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