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54死6伤)
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排队等候的车牌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泄露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经查,
① 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肇事轻型货车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前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中,外观检验员无检验资格;未保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检验报告中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检查无检验员签字、无送检人签字;检验报告中车辆的转向轴悬架形式标为“独立悬架”,与车辆实际特征不符。
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为肇事的轻型货车进行机动车年度检验前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中,未发现和督促纠正整车质量5.873吨大于最大设计总质量4.495吨的问题;检验报告上的批准人不具有授权签字人资格且无“送检人签字”。
责任人问责,
胡有斌,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副站长,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8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日被取保候审。
二、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35人死亡、11人受伤)
2015年5月15日,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王钢驾驶的陕B23938号大客车行驶至淳卜路1公里450米下坡左转弯处时,车辆失控由道路右侧冲出路面,越过路外侧绿化台并向右侧翻滑下落差32米的山崖,车头右前侧撞击地面,头下尾上、右侧车身后部斜靠在崖壁上,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
经查,
2015年5月5日,事故车辆在鹏瑞公司进行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并获得检验合格证明。检验过程中,外检员对发动机等必检项目漏检、少检,未发现事故车辆发动机号与注册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且第一次驻车制动检验不合格,第二次复检时引车员与车主、车托弄虚作假,采取拔掉尾灯线踩脚刹的方式通过驻车制动检验鹏瑞公司在申请机动车检验资质时提供的授权签字人学历、职称造假,编造虚假材料骗取资质;安排不具备大客车驾驶资质的引车员进行检验;
责任人问责,
① 张勇,鹏瑞公司引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
② 高琦,鹏瑞公司经理,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6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③ 赵公文,鹏瑞公司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6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范万涛,鹏瑞公司检测科长、质量监督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6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三、甘肃省G75兰海高速兰临段兰州南收费站“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15人死亡、45人受伤)
2018年10月30日16时,肇事车辆车主李佳林同驾驶人李丰驾驶辽AK448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B2870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装载SCC4000型履带起重机副臂上节臂1节、后配重块2块、吊钩2个、货物搬运小车1辆,总重28.06吨,于19时21分37秒以116km/h的时速(车辆制动彻底失效,车辆处于失控状态)与兰州南收费广场内正在行进的甘N25856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随后连续与13辆车直接碰撞,并导致周围18辆车相互碰撞。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装载的货物全部甩出,其中起重机副臂上节臂直接砸中甘NX7151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内10人全部当场死亡(该车核载7人),在其他散落物和车辆碰撞的共同作用下,造成小轿车甘AF5Q17内2人当场死亡,甘AAT998小轿车1人当场死亡、甘DC2461小轿车1人当场死亡,甘P29210小轿车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45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查,
① 吉林市翔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该公司机动车安全检测把关不严,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检验合格报告,并上传至吉林省吉林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审核。2017年6月16日,该公司对肇事半挂车进行年检时,外检员未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要求认真比对查验车辆,未发现肇事半挂车车身悬挂“徐州易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标牌与登记的“陕西牌”车辆不一致的明显问题,未对肇事半挂车留存大架号与车身大架号进行比对,未发现被检车辆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非法拼装车辆。
②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东方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对机动车安全检测把关不严,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检验合格报告,并上传至吉林省吉林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审核。2018年8月27日,该公司对肇事半挂车年检时,外检员未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要求认真比对查验车辆,未发现肇事半挂车车身明显悬挂“徐州易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标牌与登记的“陕西牌”车辆不一致的明显问题,未对肇事半挂车留存大架号与车身大架号进行比对,未发现被检车辆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非法拼装车辆。
责任人问责,
① 苏建勋,50岁,吉林市翔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致使员工对机动车安全检测把关不严,给非法拼装车辆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1]之规定,处以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② 董力军,58岁,辽宁省鞍山市台安东方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致使员工对机动车安全检测把关不严,给非法拼装车辆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规定,处以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③ 赵春雨, 40岁,吉林市翔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外检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要求进行机动车安全检测,建议该公司依据公司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④邴艳双,23岁,辽宁省鞍山市台安东方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检测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要求进行机动车安全检测,建议该公司依据公司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交通事故天天有,但因为检测站作弊,故意给不合格车辆做合格检测报告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令人警醒!各位且行且珍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