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收入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
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