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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汽车维修、检测的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均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须为在本市地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守法经营运行,从事汽修行业经营、投资和咨询服务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大专(职业)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

(四)个人会员须为政治坚定、身体健康、专业技术精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本市汽修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高端管理人才、专家学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属地办事处初审后,报理事会确认;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审批手续;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终止经营或满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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